項目介紹
香港政府於2008年推出「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讓非本地學生(包括内地學生)在本港專上院校的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課程畢業後申請在港工作,以吸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發展,從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資源質素及紓緩人力需求。
為進一步招攬高質人才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行政長官在二○二二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放寬此「安排」的逗留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以方便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工作,並以試行形式擴展此「安排」至本港大學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校園的畢業生,吸引院校培養的優秀人才來港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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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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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在首次提出申請時已在港覓得工作或建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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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申請,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一同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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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作不受限制,子女可來港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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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地港人享受同樣的醫療,教育等福利
項目優勢
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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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1.免費咨詢
2.簽署合約
3.遞交申請
5.留港工作
/建立業務
4.獲得正式批准
及入境簽注
申請流程
常見問題
Q: 如已獲准延期逗留在港等候成績公布,在這段期間申請人可否就業?
A: 獲准以學生身份臨時延期逗留在港等候成績公布的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在沒有入境事務處的預先批准下,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Q: 辭職後,可否繼續留港找尋工作?
A: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獲准逗留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而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的批准。換言之,申請人可以留在香港特區並找尋工作。
Q: 如果申請延期逗留時正失業,申請人會否獲批准延期留港?
A: 在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非本地畢業生╱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均須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
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無論是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申請人如未能證明會繼續在港就業或已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申請可被拒絕。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Ø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